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安全、规范、有序地推进,切实提高校外实践活动的效能,根据《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安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和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教师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活动既包括班团自行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包括实践教学活动、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学科技能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条 校外实践活动开展的总体原则是安全、规范、科学性,体现教育性。
第三条 开展校外实践活动,需要事先提交《教师教育学院组织学生开展校外实践活动申请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班团活动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自行组织的班团活动,需要有详细的活动计划,经辅导员审核同意,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六条 辅导员是班团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活动全程进行指导,加强安全教育提醒,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和防疫工作。
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教育考察、教育见习、教育研习和教育实习等环节。
第八条 教研室是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主体。教研室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研究制定详细的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方案,安排带队教师,明确活动目的,做好安全预案;教研室主任应向分管教学院长汇报校外实践教学安排。
第九条 校外实践活动如是学生群体或个人,辅导员要进行前期审核;如涉及研究生,要增加导师审批;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最后的审批。
第十条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牵涉租车环节,需要到校内接送,须提前要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备。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不应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应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活动发生冲突,不得利用运动会实践开展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涉及调课的,应严格按照调课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带队教师要对外出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负责,活动前要进行安全动员教育,活动中要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活动如离开安庆市区开展,学生原则上要购买意外保险。
第四章 社会调查、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 外出实践调查和“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要有明确的活动方案,院团委负责初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带队教师全面负责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五章 学科技能竞赛与研究生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校外学科技能竞赛由带队教师提出外出计划,辅导员审核(如涉及研究生,要增加导师审批环节),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学术交流,由带队教师提出计划,要征得导师和辅导员同意,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带队教师全面负责学生外出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落实安全责任制。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 的原则。教研室、团委要做好统筹安排,辅导员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切实把好安全教育第一关,带队教师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意识。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纪委要加强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