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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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教秘职成〔2023〕2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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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协同推进、德智体美劳“五育”融合发展的劳动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

第三条 劳动教育是发挥劳动的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活动。劳动教育是新时代党对教育的新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发展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院校必须开展的教育活动。劳动教育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突出的社会性、显著的实践性。

第四条 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的重点是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要坚持强化劳动观念、弘扬劳动精神,强调身心参与、注重手脑并用,继承优良传统、彰显时代特征,发挥主体作用、激发创新创造的基本理念。

第五条 职业院校学生学习期间必须依法按规定接受劳动教育。学校要依法按规定要求将劳动教育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体系。

第二章 目标和内容

第六条 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面貌、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的培养要求,全面提高学生劳动素养,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备必备的劳动能力、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

(一)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正确理解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认识劳动创造人、劳动创造价值、创造财富、创造美好生活的道理,尊重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思想观念。

(二)具有必备的劳动能力。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正确使用常见劳动工具,增强体力、智力和创造力,具备完成一定劳动任务所需要的设计、操作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

(三)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领会“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内涵与意义,继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敬业奉献的优良传统,弘扬开拓创新、砥砺奋进的时代精神,培育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

(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能够自觉自愿、认真负责、安全规范、坚持不懈地参与劳动,形成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的品质。珍惜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杜绝浪费。

第七条 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中的知识、技能与价值观。职业院校要重点结合专业特点,增强学生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职业劳动技能水平,培育积极向上的劳动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劳动态度。

(一)开展日常生活劳动。立足于学生个人生活事务处理,结合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注重学生生活能力和良好卫生习惯培养,引导学生自我管理生活,提高劳动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

(二)开展生产劳动。依托实习实训,让学生参加真实的生产劳动,学会使用劳动工具,掌握相关技术和技能,感受劳动创造价值,建立劳动产品质量意识,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劳动自豪感,提升创意物化能力,培育不断探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坚信“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体认劳动不分贵贱,任何职业都很光荣,都能出彩。

(三)开展服务性劳动。定期开展校内外公益服务性劳动,让学生维护校园公共环境秩序,运用专业知识、技能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在服务性岗位上见习实习,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技能,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中强化社会责任感,培育社会公德,厚植爱国爱民情怀。

第三章 途径和评价

第八条 劳动教育的途径。职业院校要将劳动教育纳入学生培养全过程,丰富、拓展劳动教育实施途径。

(一)独立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开设劳动专题教育必修课,不少于16学时,不低于1学分,主要围绕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劳动组织、劳动安全和劳动法规等方面设计,普及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通用劳动科学知识。

(二)在学科专业中有机渗透劳动教育。职业院校要将劳动教育全面融入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教学之中。公共基础课要结合课程特点,强化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劳动安全、劳动法规教育。专业课在进行职业劳动知识技能教学的同时,要着力培养学生敬业、勤业、精业、乐业的精神,吃苦耐劳、团结合作、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三)在课外校外活动中安排劳动实践。将劳动教育与学生的个人生活、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起来,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丰富劳动体验,提高劳动能力,深化对劳动价值的理解。明确生活中的劳动事项和时间,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兼顾校内外,在学年内或寒暑假安排设立劳动周,采用专题讲座、主题演讲、劳动技能竞赛、劳动成果展示、劳动项目实践等形式进行,以集体劳动为主,由学校组织实施。

(四)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强化劳动文化。职业院校要将劳动习惯、劳动品质的养成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要通过制定劳动公约、每日劳动常规、学期劳动任务单,采取与劳动教育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等组织形式,结合植树节、学雷锋纪念日、五一劳动节、农民丰收节、志愿者日等,开展丰富的劳动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劳动教育实训室等有利条件开展校园劳动文化体验活动;密切联系合作企业,利用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组织学生深入企业开展企业生产文化体验;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可组织学生深入田间地头,使农具、做农活,体验中华传统农耕文化,感受劳动的艰辛与丰收的喜悦;充分利用所在地的地域文化、文旅融创、特色小镇、智慧农业、美丽乡村等项目资源,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劳动实践,打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劳动教育;结合职业教育特点与自身办学特色,广泛举办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劳模大讲堂、江淮工匠进校园、优秀毕业生报告会等活动,综合运用讲座、宣传栏、新媒体等,组织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广泛宣传劳动榜样人物事迹,特别是身边的普通劳动者事迹,丰富创新劳动教育内容与形式,打造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劳动教育。

第九条 劳动教育评价监测。职业院校要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劳动教育目标、内容要求为依据,将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鼓励、支持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劳动教育过程监测与记实评价,建立劳动教育诚信机制,发挥评价的育人导向和反馈改进功能。

(一)平时表现评价。在平时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中及时进行评价,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评价要覆盖各类型劳动教育活动,明确学年劳动实践类型、次数、时间等考核要求。关注学生在劳动教育活动中的实际表现,注重从行为表现中分析把握劳动观念形成情况。以自我评价为主,辅以教师、同伴、家长、服务对象、用人单位等他评方式,引导学生反思改进。要指导学生如实记录劳动教育活动情况,收集整理相关制品、作品等,选择代表性的写实记录,纳入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学年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二)学段综合评价。学段结束时,依据学段目标和内容,结合综合素质档案分析,兼顾必修课学习、实习实训、劳动实践和文化体验等,对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等劳动素养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建立劳动教育诚信机制,实行写实记录抽查制度,对弄虚作假者在评优评先方面一票否决,性质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职业院校开展志愿者星级认证。职业院校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毕业依据之一。推动将学段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升学、就业的重要参考。

(三)开展学生劳动素养监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劳动素养监测。省教育行政部门将职业院校学生劳动素养监测纳入市、县(市、区)职业教育质量监测和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关于学生劳动素养状况调查,注重学生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等的监测,发布学生劳动教育监测报告,发挥监测结果的示范引导、反馈改进等功能,为改进劳动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条 整体规划劳动教育。职业院校是劳动教育的实施主体,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和本校实际情况,把劳动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对劳动教育进行整体设计、系统规划,形成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劳动教育目标内容、课时安排、主要劳动实践活动安排、劳动教育过程组织与指导及考核评价办法等。同时要基于学生的年段特征、阶段性教育要求,研究制定“学校学年(或学期)劳动教育计划”,对学年、学期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将劳动教育融入各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统筹优化课程体系,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特别是规划好劳动周等集中劳动,细化有关要求。使总体实施方案和学年(或学期)活动计划相互配套、衔接,形成可持续开展的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正确处理三个方面关系。职业院校在规划劳动教育时要遵循育人导向、思想引领、统筹结合、实践体验、安全适度、注重实效的原则,处理好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劳动教育与其他教育活动、劳动的传统形态与新形态等关系,真正把劳动教育融入人才培养过程之中,培养学生的劳动精神面貌、价值取向和技能水平。

(一)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的关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都是劳动教育的必要内容。规划劳动教育时,要两者兼顾,坚持以实践锻炼为主,切实保证每一个学生都有必要的劳动实践经历。要通过学生实践前的计划构想、实践中的观察思考和实践后的反思交流,加深对有关思想理论、法规政策的理解,实现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的统一。

(二)劳动教育与其他教育活动的关系。在开足专门劳动教育必修课的同时,学生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可以通过专业实习、实训、创新创业等实践环节完成,日常生活劳动可以通过学生管理落实。

(三)劳动的传统形态与新形态的关系。将日常生活劳动教育贯穿学习始终。在安排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项目时,职业院校要注重结合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选择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项目,提升创新性创造性劳动能力。

第十二条 把握劳动教育关键环节。职业院校在实施劳动教育时要选择适宜的劳动教育方式。要结合学段、专业特点,科学设置劳动教育体系,围绕劳动教育的目标和内容要求,从提高劳动教育的效果出发,把握劳动教育任务的特点,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开设专题必修课程、其他课程渗透、校内外劳动实践、实习实训、劳动文化体验等途径,运用讲解说明、淬炼操作、项目实践、反思交流、榜样激励等方式,充分发挥劳动教育的综合育人价值。

(一)讲解说明。围绕劳动为什么、是什么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讲解,让学生懂得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加强劳动观念、劳动纪律、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正面引导,指明轻视劳动特别是轻视普通劳动的危害,让学生明辨是非。加强劳动知识技能的讲解,让学生认清事理,掌握实践操作的基本原理、程序、规则,正确使用工具的方法和技术。讲解要与启发思考、示范、练习等结合起来。

(二)淬炼操作。围绕如何做的问题,注重示范与练习,让学生会劳动。强化规范意识,注重从最基本的程序学起,严守规则,避免主观随意。强化质量意识,注重引导学生关注细节,每个步骤、环节都要精准到位。强化专注品质,注重引导学生对操作行为的评估与监控,做到眼到手到心到,有始有终。

(三)项目实践。围绕劳动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完成真实、综合任务,经历完整劳动过程。注重劳动价值体认,引导学生从现实生活中发现需求,选择和确定劳动项目。强化规划设计意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学生对项目实践进行整体构思,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技术,不断优化行动方案。强化身体力行,锤炼意志品质,敢于在困难与挑战中完成行动任务。

(四)反思交流。围绕劳动价值意义的建构,引导学生总结、交流,促进学生形成反思交流习惯。指导学生思考劳动过程和结果与社会进步、个体成长的关联,避免停留在简单的苦乐体验上。组织学生交流分享劳动的体验和收获,肯定具有积极意义的认识,纠正观念上的偏差。将反思交流与改进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劳动中获得成长。

(五)榜样激励。围绕劳动的精神追求,树立典型,激发劳动热情。注意遴选、树立多类型榜样,不仅要有大国工匠、劳动模范,还要有身边劳动表现优异的普通劳动者和同学。指导学生从榜样的具体事迹中领悟他们的高尚精神和优良品质。明确要求学生在日常劳动实践中努力向榜样看齐。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人员。职业院校要建立健全实施劳动教育的组织机构,明确主管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结合的劳动教育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配齐劳动教育必修课教师,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充分发挥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辅导员、导师的作用,利用党团组织以及学生社团等各方面的力量,合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利用校友及本地人力资源,聘请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劳动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职业院校要加强劳动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强化劳动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依据学生身心发育情况,适度安排劳动强度、时长,切实关注劳动任务及场所设施的适宜性。科学评估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认真排查、清除学生劳动实践中的各种隐患。在场所设施选择、材料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活动流程等方面制定安全、科学操作规范,强化劳动过程每个岗位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要特别关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隐患,按照疾控、卫生健康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制定劳动安全风险防范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教学实践和校外实习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保障与支持

第十五条 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党(工)委领导下,明确主管领导统筹协调,相关处(科、股)室实施管理,加强对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的统筹协调、条件保障、专业支持和督导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全省职业院校劳动教育的调研指导、统筹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完善劳动教育教学体系,制订课程教学、实践活动、教育评价、教育研究等工作规范,强化对职业院校劳动教育的督导检查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关于职业院校劳动教育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对辖区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进行指导、监督、管理与评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院校劳动教育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对辖区内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进行指导、监督、管理与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协同机制。建立以职业院校为主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行业企业指导、家庭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职业院校要切实履行依法按规定对学生实施劳动教育的主体责任,职业院校在党组织领导下,院(校)长室统筹协调,有关处室实施管理,切实依法履行实施劳动教育的主体责任。学校党委(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教育的全面领导,明确学校主管领导,统筹协调劳动教育的实施,设置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劳动教育的规划设计、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师资培训、过程管理、总结评价等工作。要建立学校负责规划设计,行业企业、社会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家庭社区支持配合,多方共同实施劳动教育的协同管理机制。要通过建立劳模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置荣誉教师、劳动导师岗位等,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劳动教育,共建共享稳定的劳动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类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多渠道拓展劳动实践场所。

职业院校合作企业应发挥协同育人的主体作用,协助职业院校开展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教育的实施工作,积极为学生在本企业的劳动教育提供必要服务和保障条件。

职业院校学生家庭应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发挥家庭教育的独特作用,支持职业院校依法按规定实施劳动教育,关心、支持子女依法按规定接受劳动教育,并为子女接受劳动教育提供服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拓展实践场所。职业院校要丰富和拓展劳动实践场所,充分发挥学校自身场所优势,利用校内实训室、生产性实训中心、教室、操场、宿舍、食堂和场馆等建成校内劳动实践场所,购置必要的劳动工具。要发挥专业、学科优势和社会服务功能,利用校企合作优势建设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立稳定的实习和劳动基地,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劳动新形态、新形势的新时代高科技劳动课程,服务本校学生的同时面向其他学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训练,综合利用所处区域的劳动教育资源,开辟学农、学工实践基地和社会服务基地等,确保劳动教育有场所、有依托、有平台。

第十八条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院校专兼职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的人员编制及落实。职业院校要结合实际,明确劳动课教师管理要求,保障劳动课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劳动课教师特聘制度,为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模范等担任兼职教师创造条件。在编制内补充劳动教育专任教师的同时,从现有教职工中遴选劳动教育专兼职教师;也可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先进典型、劳动模范、大国工匠等优秀社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构建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

建立职业院校劳动教育教师培训与交流机制,把劳动教育纳入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强化劳动意识、劳动观念,提升劳动教育的自觉性。对承担劳动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对新时代劳动教育在人才培养全过程中的价值认同,提高劳动育人意识和专业化水平。组织教师通过挂职、进修等方式参与其他专业领域相关的基层社会实践,提升劳动教育实践技能,建设新时代“双师型”劳动教育教师队伍。

第十九条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的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自有资金,多种形式筹措经费,支持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场所、设施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职业院校要多方筹措劳动教育经费,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等资金开展劳动教育,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进行经费预算要将劳动教育经费单列,确保劳动教育正常进行;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统筹自有资金,建设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购置劳动教育器材、耗材,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发挥校企合作优势,与行业企业共建劳动教育基地,由企业捐赠劳动教育设备、器材、耗材等。

第二十条 强化研究指导。加强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研究与指导。省教育科学研究部门设立劳动教育研究项目和劳动教育试验区、试验院校,在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构、课程资源开发、学科渗透融合、教学方法改进、评价机制完善等方面设立专项课题,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组织职业院校开展劳动教育研究。市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劳动教育的研究与指导,组织开展专题教研、区域教研、网络教研等活动,通过协同创新、校际联动、区域推进,提高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水平。职业院校要加强对劳动教育的研究,对教师开展劳动教育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更多教师致力于劳动教育。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探索各具特色的劳动教育新模式。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可依托相关学科专业成立劳动教育研究机构。

第二十一条 研发课程资源。职业院校要结合自身资源,积极进行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建构和课程资源开发。组建行业企业参与的课程建设团队,将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及相关典型案例融入劳动教育课程,打造劳动教育的“金课”。鼓励职业院校与相关学术团体、专业机构等收集整理反映劳动先进人物事迹和精神的影视资料,组织研发展示劳动过程、劳动安全要求的数字资源,梳理遴选来自教学一线的典型案例和鲜活经验,形成适合本学段、分专题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包,开发相关的微课资源,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选编教材读本。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的教材要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也可在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中选用。学校可结合服务的地方、行业和专业实际以及学生心理、生理特点,积极开发相适应的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校本教材;也可组织编写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专题读本,由编写院校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章 监督与激励

第二十三条 加强督导评估。加强对职业院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把职业院校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办法,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劳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对学校劳动教育开课率、学生劳动实践组织的有序性,教学指导的针对性,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督查和指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衡量区域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对被督导部门和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激励机制。在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中,将劳动教育教学成果纳入评奖范围,对优秀成果予以奖励。在省级教师教学能力竞赛和优秀论文、教学软件和优质课评选中,将劳动教育纳入重点选题范围,对优秀作品及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托有关专业组织、教科研机构等,开展劳动教育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活动,激发广大教师实践创新的潜能和动力。积极协调新闻媒体传播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技能宝贵的思想,大力宣传劳动教育先进学校、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强化问责追责。加强对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教育的失责行为处理。对职业院校未依法按规定实施劳动教育的,对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在劳动教育考核评价、监测、检查、督导评估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学校劳动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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